
XJ型
“中器”牌油水分離器產品標準(Q/VAYX 4-2012)
1 主要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餐廚廢棄油脂油水分離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處理餐廚廢棄油脂類污水裝置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2917 油污水分離裝置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T 191—2008,ISO 780:1997,MOD)
GB/T 16488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GB 968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制品
HJ/T 243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油水分離裝置
DB 31/199 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NB/T 47003.1 鋼制焊接常壓容器(及標準釋義)
3 產品分類
3.1 型號
3.2 產品尺寸及處理量
產品尺寸(處理量)及技術參數見表1。
表1 產品尺寸(處理量)及技術參數表
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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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水分離器
|
周轉油箱
|
長×寬×高
(mm)
|
容積(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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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能力
(就餐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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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水
出水口徑
|
長×寬×高
(mm)
|
容積(L)
|
XJ—A
|
700×5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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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1000~2000
|
DN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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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50×50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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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B
|
600×4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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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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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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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 25
|
460×150×50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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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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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3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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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00
|
DN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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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50×500
|
30
|
4 要求
4.1設計與結構
4.1.1 裝置應能自動排油或配置應急手動排油系統。
4.1.2 裝置的進出水管的垂直部分應設置取樣裝置。
4.1.3 裝置應考慮設置供沖洗用的清水進入接口。
4.1.4 裝置底部應設置有效的、操作簡便的泄放閥。
4.1.5 裝置的排出水可用油分計進行監控;當排出水含油量超過上海市規定的排放標準時,應停止向外排放。
4.1.6 裝置應盡量設在廚房安全區內;若設在危險區,應符合該處安全要求。
4.2 性能
4.2.1 經裝置處理后的排出水中含油量應不大于300 mg/L。
4.2.2 裝置應能分離油污水中含密度為0.83~0.98 g/cm3(15℃)的動植物油脂范圍內的物品,經處理后排出水中含油量應符合4.2.1的規定。
4.2.3 裝置應能分離含油量在0%~100%的餐廚廢棄油脂污水,經裝置處理后其排出水含油量應符合4.2.1的規定。
4.2.4 裝置應設計成不僅在額定處理量時,且在110%額定處理量時,裝置的排出水中含油量仍符合4.2.1的規定。
4.3 強度與密性
4.3.1 裝置組裝后應能承受常壓狀態的強度,無結構損壞和永久變形。
4.3.2 裝置組裝后應能承受常壓狀態的液壓密性,各部件應無滲漏。
4.4 額定處理量
裝置排出水量不得低于裝置額定處理量。
5 試驗方法
5.1 性能試驗
5.1.1 試驗要求如下:
A)輸入裝置的餐廚油水混合液溫度應在10℃~40℃范圍內。
B)在整個試驗期間,不得中途停頓,維修或更換零部件。
C)輸入裝置的餐廚油水混合液在處理過程中不得進行稀釋。
D)輸入裝置的餐廚油水比例可從裝置前供液管路上的取樣裝置上,將混合液放入量杯靜止片刻后,檢驗油水比例。
E)每次取樣時,應將取樣旋塞打開,放泄1 min,然后按等動力方式取樣。
F)取樣瓶應為帶密封蓋細口徑玻璃瓶,取樣后貼標記并對油水樣品進行分析化驗。
5.1.2 水樣分析
水中含油量的測定分析方法按GB/T 16488中規定的紅外分光光度法測定。結果應符合4.2.1的要求。
5.2 強度和密性試驗
5.2.1 強度試驗按NB/T 47003.1的有關規定進行,結果應符合4.3.1的要求。
5.2.2 強度試驗合格后方可進行密性試驗。密性試驗按NB/T 47003.1的有關規定進行,結果應符合4.3.2的要求。
5.3 額定處理量試驗
測定排出水的流量,用稱量法或精度為2.5級的流量計核定裝置流量。結果應符合4.4的要求。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本標準規定的檢驗分類如下:
A)型式檢驗;
B)出廠檢驗。
6.2 型式檢驗
6.2.1 檢驗時機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劑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D)成批生產每4 a進行一次。
6.2.2 檢驗項目和順序
型式檢驗的項目和順序按表2。
表2 檢驗項目和順序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型式檢驗
|
出廠檢驗
|
要求章節號
|
試驗方法章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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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含油量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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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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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2
|
額定處理量試驗
|
●
|
—
|
4.4
|
5.3
|
3
|
強度試驗
|
●
|
—
|
4.3.1
|
5.2.1
|
4
|
密性試驗
|
●
|
—
|
4.3.2
|
5.2.2
|
注:●表示必檢項目;—表示不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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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受檢樣品數
對設計相同而技術參數不同的系列產品,可以其中兩檔規格(技術參數)的裝置進行試驗,以代替每個規格都進行試驗;這兩檔裝置是系列中最低1/4和最高1/4的規格范圍內的裝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任選兩檔規格進行試驗。
6.2.4 合格判斷
當裝置所有檢驗項目均符合要求時,則判定該裝置為型式檢驗合格;當裝置未通過型式檢驗項目中的任何一項,允許加倍取樣進行復驗。若復驗符合要求,仍判定該裝置為型式檢驗合格。若復驗仍不符合要求,則判定該裝置為型式檢驗不合格。
6.3 出廠檢驗
6.3.1 檢驗項目
出廠檢驗項目按表2。
6.3.2 合格判斷
當裝置所有檢驗項目均符合要求時,則判斷該裝置為出廠檢驗合格;當裝置未通過出廠檢驗項目中的任何一項,允許采取糾正措施后重新進行全部項目檢驗或只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檢驗。若復驗符合要求,仍判斷該裝置為出廠檢驗合格。若復驗仍不符合要求,則判斷該裝置為出廠檢驗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檢查合格的產品經清洗后用壓縮空氣吹干。
7.2 每臺裝置應在醒目的部位設置銘牌,銘牌上應標明下列內容:
A)制造廠名、產品名稱、商標;
B)產品型號或標記;
C)制造日期(或編號)或生產批號;
D)型號(技術參數)或處理量、分油效果、最高工作壓力。
7.3 每臺產品應裝箱,箱上需標上“↑”記號。
7.4 下列文件需隨機封存在不透水的袋內:
A)產品合格證;
B)產品操作說明書;
C)裝箱單;
D)隨機附件清單。
7.5 運輸
7.5.1 裝箱完畢的裝置應能用汽車、火車或船舶等運輸工具運輸。
7.5.2 應按GB/T 191的有關規定對裝置進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7.6 貯存
7.6.1 產品中轉時,應堆放在庫房內,臨時漏天時應用氈布覆蓋。
7.6.2 產品應貯存于干燥、清潔的庫房內。
7.6.3 產品入庫時應及時檢查是否完好,并按產品制造廠使用說明書有關規定對產品進行定期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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